关于印发
《长江大学教学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长江大学教学奖励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江大学
2015年1月4日
长江大学教学奖励实施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表彰和奖励在教学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先进集体,不断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奖励的对象包括全校承担各种教学任务的教师、从事教学管理的管理人员和先进集体,重点奖励长期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主讲教师和实践教学环节(含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的指导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条 教学奖励的奖项设置分为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教学名师、教学质量优秀奖、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奖、教学成果奖、教学管理奖。
第三条 教学奖励的评选时间、范围及条件。
(一)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
设立校长奖教基金,对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师个人和集体,学校授予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每年表彰一次。授予条件如下:
1.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代表学校参加全国青年教师教学竞赛获二等奖及以上的教师个人或集体学校授予教学工作突出贡献特等奖。
2.获得湖北省教学名师,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批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代表学校参加全国青年教师教学竞赛获三等奖和湖北省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一等奖的教师,获全国教育系统先进个人和集体,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主办的学科竞赛获一等奖及以上的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入选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并获优秀的指导教师个人或集体学校授予教学工作突出贡献一等奖。
3.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二、三等奖,获批省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代表学校参加湖北省青年教师教学竞赛获二、三等奖,获省教育系统先进个人和集体,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主办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获二等奖的指导教师,教育部资助的学科竞赛获一等奖的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入选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的指导教师,近五年连续三次获得校教学质量优秀奖的教师个人或集体学校授予教学工作突出贡献二等奖。
(二)教学名师
教学名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5名(其中公共基础课教师1名,评审指标单列),应符合下列条件(公共基础课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第1、2、3、4、5、9、10条):
1.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长期在教学岗位任教,具有15年及以上高校教学经历。
3.具有教授职称,每学年至少系统讲授一门理论课程,达到岗位教学工作量要求;对特别优秀的副教授申报教学名师可不受职称限制。
4.具有扎实的教学基本功,在教学上有独特的教学方法、教学风格,主讲课程在校内或本专业具有较大影响,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近五年至少获得过两次校级教学质量优秀奖。
5.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与实践,近三年主持有校级及以上的教学研究项目或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研究成果具有推广应用价值,以第一作者在教育教学类相关刊物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及以上;或近三年获得校级一等奖及以上的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三名)。
6.注重教材建设,主持编写公开出版的高质量教材。
7.积极指导本科生参加学科竞赛或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
8.学术造诣高,长期从事科学研究,取得公认的研究成果,近三年获得校级一等奖及以上的科研成果奖(排名前三名)或在本研究领域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科研论文3篇及以上,并能够将最新研究成果、科学思维和科学精神融入课堂教学。
9.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成长,重视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10.已经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名师的教师不再参加学校教学名师评选。
(三)教学质量优秀奖
教学质量优秀奖每学年度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不超过学年承担教学任务教师总数的10%。申报条件如下: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思想政治素质良好,治学严谨,学术道德高尚。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师德高尚,教书育人,关心学生全面发展。
3.严格遵守《长江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工作认真负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学年教学工作量达到本学院(部)教师平均教学工作量,无教学事故。
4.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重视创新和创业教育,在专业、课程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近两年在相关刊物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及以上,或主编公开出版教材,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员(排名前三名)参加校级及以上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或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四)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奖
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每两年举行一次,设特等奖2名、一等奖4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20名,并设优秀组织奖4个。参赛条件如下:
1.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且进校工作满一年及以上。
2.系统地为本专科生讲授过一门课程,教学质量优良。
3.获得学校往届青年教师教学竞赛特等奖的教师不再参加比赛。
(五)教学成果奖
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执行。校级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选一次,设特等奖5项、一等奖20项、二等奖30项。申报条件如下:
1.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专业结构调整与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实践教学环节、教材建设、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改革等方面取得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管理改革,开展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3.成果完成人为高校教师或教学管理工作者,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有一定的本科或研究生教学工作量。
4.成果需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检验的起始时间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或教材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5.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较大突破,达到国内或省内高校先进水平,具有一定创新性,并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同类高校先进水平,并取得一定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六)教学管理奖
教学管理奖包括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优秀教学管理单位。
1.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
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8名,表彰在教学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院(部)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申报条件如下:
(1)热爱本职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格执行学校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秉公办事、服务意识强;能按时、高效、高质量地完成各项任务,工作成绩突出。
(2)熟悉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熟练掌握与教学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业务知识和现代教育管理技术手段,能及时妥善处理教学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创新精神。
(3)在教学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
(4)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近两年内至少撰写1篇与教学管理相关的高水平调研报告,或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及以上;或承担校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或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2.优秀教学管理单位
优秀教学管理单位每学年评选一次,根据《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考核评估方案实施细则》进行评选,每次评选表彰6个优秀教学管理单位。
第四条 教学奖励评选程序与奖励办法。
(一) 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
1.符合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授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长江大学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申报表》,提交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上报材料时审验原件)。各学院(部)组织教学委员会进行初审认定后,由各学院(部)在规定时间内汇总上报。
2.学校教学委员会认定,确定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获奖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对获得教学工作突出贡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教师个人和集体分别给予50000元、20000元、10000元的奖励。
(二)教学名师
1.符合教学名师评选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长江大学教学名师申报表》,提交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上报材料时审验原件)。各学院(部)组织教学委员会进行评审推荐。
2.学校教学委员会评审,确定教学名师获奖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10000元/人的奖励。
(三)教学质量优秀奖
1.符合教学质量优秀奖申报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填写《长江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申报表》,并提交必要的支撑材料复印件(上报材料时审验原件)。
2.各学院(部)按照评奖的范围、条件和比例,根据《长江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量化评分细则》(见附件)对本单位申报教学质量优秀奖的教师进行量化排序,经学院(部)教学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各学院(部)在规定时间内汇总上报。
3.学校教学委员会评审,确定教学质量优秀奖获奖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3000元/人的奖励。
(四)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奖
1.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分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进行,初赛由各学院(部)组织,决赛由学校统一组织。
2.各学院(部)成立初赛听课评议小组,对本单位参加比赛的教师进行听课考核,并结合平时的教学效果,选拔优秀青年教师参加决赛。参加决赛的教师填报《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决赛推荐表》。
3.学校成立青年教师教学竞赛评委会,负责决赛阶段的考核评议工作。
4.决赛在集中的时间和地点分组进行,内容包括撰写教案设计讲稿、课堂教学、进行教学反思。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议确定获奖名单。
5.优秀组织奖由学校根据初赛、决赛和教学观摩的组织及参赛教师的获奖情况综合评定。
6.学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决赛的结果报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发文表彰。
7.获得学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奖、优秀组织奖的个人和学院(部),由学校颁发获奖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特等奖8000元/人,一等奖5000元/人,二等奖3000元/人,三等奖1000元/人,优秀组织奖3000元/单位。
(五)教学成果奖
1.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项目组)填写《长江大学教学成果奖申报表》和《长江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并提交反映成果的总结及相关背景材料,由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推荐申报。
2.学校组织教学委员会对申报的成果进行评审,确定拟获奖成果。
3.拟获奖成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获奖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特等奖10000元/项,一等奖5000元/项,二等奖3000元/项。
(六)教学管理奖
1.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
(1)根据获奖条件,每单位可推荐1名候选人,填写《长江大学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申报表》,提交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上报材料时审验原件)。
(2)学校进行资格审查,经学校教学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奖人选。
(3)获奖人选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2000元/人的奖励。
2.优秀教学管理单位
由教务处组织专家,根据《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考核评估方案实施细则》,对学院学年本科教学工作进行考评,确定优秀教学管理候选单位,报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奖牌,并给予每单位5000元的奖励。
第五条 获得学校教学奖励的个人在职称晋升、出国进修、评优、岗位聘任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 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青年教师教学竞赛的教师必须是学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申报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的教师必须是学校教学名师获得者;申报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必须是获学校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的成果。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长江大学教学奖励实施办法》(长大校发〔2010〕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
长江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量化评分细则
为了使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工作做到坚持标准、科学量化、公平公正,特制订本细则。
一、教学工作量
学年内至少为本专科生主讲1门及以上课程,达到本单位全日制本专科生平均教学工作量计10分,超过本单位平均工作量每个工作量加0.01分,总加分不超过2分。
注:以折算后工作量进行计算,不含研究生院、二级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留学生等非长江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教学工作量。
二、发表教学研究论文
1.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每篇计5分;
2.以第一作者在非核心期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每篇计2分。
注:非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三、承担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
1.主持省级教学研究项目负责人每项计5分,第二、三参与人分别计3分、1分;
2.主持校级教学研究项目负责人每项计3分,第二参与人计1分;
3.学年内承担有过程考核为主型课程,并严格按照《长江大学课程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效果优良的课程负责人每门计5分。
注1:过程考核为主型课程须经学院(部)统一向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实施效果由学院(部)组织评定,优良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过程考核为主型课程总数的50%,过程考核为主型课程累计分数不得超过8分。
注2:主持省级、校级教学研究项目计分时间以发文公布时间为准,两学年内有效。
四、公开出版教材
1. 主编出版国家规划教材计10分,副主编计5分,参编计3分;
2. 主编出版非规划教材计5分,副主编计3分,参编计1分。
五、指导学生
1.省优学士学位论文指导老师每篇计2分;
2.省(部)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老师每个计2分;
3.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老师每个计1分;
4.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老师每个计0.5分;
5.省(部)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优秀计2分,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优秀计1分;
6.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获国家级一、二等奖指导老师每类分别计10分、6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指导老师每类分别计5分、3分、1分;获校级一、二等奖指导老师每类分别计3分、1分。
注:竞赛等级及分类参照《长江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同类竞赛获奖取最高分计算。
六、育人及获奖
1.国家级、省级、校级教书育人先进工作者分别计10分、5分、2分;
2.校级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分、3分、1分;学院(部)教学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计1分;
3.学院(部)优秀实习指导老师计1分;
4.被评为“长江大学学生最喜爱的老师”计2分。
注:同一届校院两级讲课比赛取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七、课堂教学质量(网评)
1.学年内讲授的所有课程在本单位排名都在前25%计20分;
2.学年内每学期至少有一门课程在本单位排名前25%计15分;
3.学年内有一门课程在本单位排名前25%计10分。
注:学年内只有一个学期有教学任务者最高得分不超过15分。
八、学院(部)综合评价
第一名计15分,第二名及以后依次递减1分。各学院(部)应成立不少于3人的听课评议小组,对所有申报教师进行评议排序。
长江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5年1月4日印发